公共场合侮辱国歌,将追究刑责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17-11-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了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拟通过修改法律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事项、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当日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旨在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能力。

  根据草案,拟对会计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并删去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同时,拟对海洋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海关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母婴保健法、公路法、港口法、职业病防治法等8部法律中部分涉及行政审批的条款进行修改,取消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增加有关监管措施。

  此外,拟对民用航空法关于申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修改,办理工商登记不再需要该前置审批。此次还拟将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规定的文物保护措施前置审批修改为并联审批。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3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31日听取了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两个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国歌法,属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国歌法通过并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他们均认为,将国歌法列入两部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符合两部基本法的规定,是适当的。

  说明指出,国歌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维护国歌的尊严,就是维护国家的尊严,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维护全体中国人民的尊严。国歌法颁布后,香港、澳门社会普遍认同这部全国性法律属于两部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说明还指出,近些年香港发生了一些不尊重国歌的事件,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和社会价值底线,引起包括广大香港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为有效防止并处理这类行为,按照香港基本法规定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就更加具有迫切性和现实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