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率先对预付卡立法,将采取银行专户管理或履约担保等措施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17-12-28

  近年来,因预付卡经营者关门跑路引发的消费投诉事件频发,如何来规范?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这也是上海率先对单用途预付卡进行立法。

  《规定(草案)》将单用途卡定义为: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或者经营者经营场所入驻商户内兑付不特定商品、服务的实体或者虚拟预付凭证。

  该定义对单用途卡的行业范围、经营者的组织形式不作限定,拓宽了监管覆盖面。对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作了合理限制,将兑换特定商品、服务的预付式凭证排除在外(如演出门票、月饼提货券等)。

  《规定(草案)》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风险的角度,对预收资金建立了风险防控体系,主要包括: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应当与其实缴资本或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相适应(第十条)。经营者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对外披露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采取专用账户管理以及履约担保等风险管理措施。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后,对预收资金应当采取银行专户管理或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加强对预收资金管理。

  《规定(草案)》注重发挥信用管理在单用途卡监管中的作用,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将经营者单用途卡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二是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关门跑路、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情形的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是对经营者设置信用门槛,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凡是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五年内因单用途卡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不得发行单用途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