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扩大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17-12-29

  高校在人员编制、职称评聘和收入分配中是否能拥有更多自主权?是否鼓励民办高等教育?昨天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条例自2018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条例专门规定了“依法自主办学”一章13条内容,重点从保障学校权利和推进政府简政放权两个方面规定了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具体措施,比如在人员编制、绩效工资、教师职称比例、资产处置等高校普遍关心、意见较为集中的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也是这次高等教育立法的亮点之一。

  比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公办高校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市政府应当建立适应本市高等教育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地方公办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教师收入逐步增长。

  条例还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省部级以上教学和科技奖励、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所需人员经费以及捐赠收入中用于人员的费用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兴办和发展,条例还规定,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依法独立或者共同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同时,明确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与高等学校合作共建教学、科学研究机构。